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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洪柳律师 梅洪柳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办理多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行政诉讼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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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涉外法定继承与涉外遗嘱继承等事项的法律适用,作出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下。

1、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规定继续延续了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采取的区别制的习惯,继续对动产与不动产进行区分,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但是改变了《继承法》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动产继承的连接点,改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我国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参考了1955年海牙国际司法协会制定的《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顺应国际立法倾向。“经常居所”是一个事实状态的概念,是对传统住所概念的一大修正,相对于住所而言,惯常居所是对当事人居住的意图较低,并不要求当事人永久居住的意愿;只需要居住一段时间就可以构成惯常居所。

2、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完善了以前我国涉外遗嘱立法的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我国涉外遗嘱继承形式要件的立法主要借鉴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以及各国遗嘱继承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规定,尽最大限度的使遗嘱继承有效,其他国家在遗嘱继承形式上也大都采用的是《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在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上,我国采用的是同一制,不对遗产进行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分割,适用同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遗嘱继承实质要件法律适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从规定上看,我国遗嘱效力适用于经常居所地和国籍两个连接点指向的立遗嘱人的属人法,在时间上限定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

3、遗产管理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由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权属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很容易被隐匿、私分、灭失、不当处置等等,从而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原由,需要对遗产进行清查和管理,直到权利人取得遗产为止。由于遗产管理涉及遗产所在国的利益,遗产为遗产所在地国家实际控制,遗产所在地的司法或者行政机关要对遗产进行清理、保管,适用,因此适用遗产所在地国家法律,便于实际操作;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填充了我国涉外继承遗产管理的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4、涉外无人承受遗产的法律适用。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主要是指本国公民死后留在外国的无人继承财产或者外国公民死后留在本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各国国际私法规定都是一致的,无人继承财产归财产所在地国家所有,符合遗产所在地国家利益;因此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我国境内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就是说,若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当依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处理。适用遗产所在地国家法律作出的法院判决也易于为其他国家所承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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