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洪柳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办理多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行政诉讼案... 详细>>
律师姓名:梅洪柳律师
手机号码:18360602532
邮箱地址:391593476@qq.com
执业证号:13207202011184268
执业律所: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路(赣榆区人民法院西侧路北50米)
一、什么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一)拘传
新刑诉法规定在满足"案情重大、复杂"和"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两个条件下,可以延长拘传的时间,但应注意拘传的目的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而非拘禁,在适用时还是应当尽量少延长拘传时间,注意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的保障。
(二)取保候审
1、新刑诉法增加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但对于保证人未认真履行保证义务的罚款数额及其具体操作程序没有规定,需要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2、新刑诉法规定了办案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考虑的情况,没有规定保证金的上限,在适用时应注意保证金不宜过高。在保证金没收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形下应当"部分没收"和"全部没收",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根据实际情形予以区分。
(三)监视居住
1、注意保护共同居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在固定住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采取电子监视、不定期检查等方式会给共同居住的第三人造成较大的影响,容易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应注意保护其合法权利。
2、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电子监控以及侦查期间对其通信进行监控应当是公开的监控,在采取电子监控、通信监控等执行措施之前,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拘留
新刑诉法延长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期限,在适用时还是应尽早做出决定,尽量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时间。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
(五)逮捕
1、逮捕后不能"以捕代侦",一押到底,检察机关适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是强制性规定,检察机关应注意从两个方面审查逮捕的必要性,一是实体上有无逮捕必要,二是程序上判断证据有无重大变化,若证据有重大变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羁押也需重新判定。
二、批准逮捕以后的流程是什么
逮捕证下来,是检察院已经批捕了,公安机关还有一定期限的侦查,然后会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起诉的,会移送到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作出判决。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要马上执行,并且在逮捕后继续进行侦查。在相关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交给法院判决。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什么情况下会被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内容。大家可以学习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也就是说,在运用这些强制措施过程中,要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不可滥用强制措施。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20 www.ganyu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路(赣榆区人民法院西侧路北50米) 电话:18360602532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